2008年10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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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
行人横穿高速公路 事故赔偿引起争议
孙淑君

  案件回放
  今年4月11日,江疆驾驶车主曹寒的沃尔沃轿车,在高速公路与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王平发生碰撞,造成王平死亡、轿车上乘坐人曹寒受伤、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。事故发生后,交警部门认定,王平步行横穿高速公路,违反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,应负事故主要责任;江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及时发现前方道路情况,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,应承担次要责任;乘坐人曹寒无责任。   
  8月5日,王平的父亲王长和母亲李美向平湖法院起诉,要求江疆、车主曹寒及车辆强制保险的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损失共计33万余元。立案后,被告曹寒提出反诉,要求王长、李美赔偿事故中车辆损失的70%共5.8万余元。
  庭审中原告认为:反诉请求不能与原告请求相抵,王平已死亡,被告反诉请求的赔偿只能在王平的遗产范围内承担,而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均不属于遗产,不应相抵。被告则认为:事故是发生在傍晚时分,被告江疆很难发现也不会想到高速公路上还有行人横穿,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很冤枉,事故使被告损失也很大,两原告应当赔偿。
  经过法院调解,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,在扣除被告曹寒的车辆损失基础上,被告曹寒及被告保险公司再赔偿两原告相关损失16万元。

  法官说法
    本案是一起车辆与行人之间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,该交通事故除了造成王平死亡外,还给被告曹寒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。由于肇事车驾驶员江疆是被告曹寒临时雇佣的驾驶员,故对两原告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曹寒一人承担。因王平已经死亡,根据法律规定,被告曹寒的损失应由两原告在死者王平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。
 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,死亡赔偿金等并不属于遗产范畴,故被告曹寒要求在两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损失中扣除自己的车辆损失部分,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但考虑到被告曹寒因本次事故确实造成了较大的损失,且本案交通事故主要原因是行人王平横穿高速公路造成的,事发时又正值傍晚时分,相对而言,被告江疆事发时的注意义务相对较小,不应要求被告曹寒实际承担过重的赔偿义务。 (文中人名均系化名)